欢迎光临 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6-19 分享到:
0

                                                                                                                                           湘建监督〔2017〕7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3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先取得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文件。

第七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财务与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

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投标报价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检测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组成;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四)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的要求;

第十条  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参与投标的,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将与该招标工程相关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含电子文件)等提交招标人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风险;

(二)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外,提出增加建设内容;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内提出调整或改变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等要求,造成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三)招标人提出的工期调整要求,或其前期工作进度而影响的工程实施进度的风险;

(四)主要设备、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一)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

(二)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标人提供文件和资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

(三)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事宜予以委托。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文件资料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少于45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设计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评审主要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文件、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业绩、分包方案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施工、经济和设备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难以满足招标项目评标要求的,应当上移一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下一篇:【宪法宣传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