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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之“讲道德,有品行”

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 2016-08-1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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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两学一做”第三专题学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

  

2016年8月9日,院党委办组织召开了“两学一做”第三专题学习教育工作推进会,会议由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中长同志主持,院党委办、各党支部书记(含离退休党支部)参加。

会议传达了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会议的精神,提出全体党员要强化认识,把握要求,推动落实学习教育各项任务。

会议指出,我院“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围绕“讲政治,有信念”和“讲规矩、讲纪律”两个主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学习。各党支部高度重视,广大党员积极参加,总体上推进有序、态势良好。为确保学习教育扎实有效推进,根据中央、省委要求和省国资委党委学习教育总体安排,按院党委学习教育《实施方案》计划,我院学习教育工作步入“讲道德,有品行”第三专题阶段。会议对本阶段工作具体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做了进一步安排。

会议还讨论了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及学习教育方式,要求各基层党支部及党员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清单进行认领,对照整改。通过此次会议,明确了各支部8-9月份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具体内容,统一了各支部学习教育工作的步调,为我院“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奠定了良好基础。

院综合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附: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党委关于做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的提示


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党委关于

做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的提示

 

各党支部及全体党员:

我院“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围绕“讲政治,有信念”和“讲规矩、讲纪律”两个主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学习。各党支部高度重视,广大党员积极参加,总体上推进有序、态势良好。为确保学习教育扎实有效推进,根据中央、省委要求和省国资委党委学习教育总体安排,按院党委学习教育《实施方案》计划,我院学习教育工作步入第三专题阶段,现就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1、开展第三专题学习讨论。9月底前,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各党支部要围绕“讲道德,有品行”为主要内容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讨论。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讨论,并在基层党支部讲一次党课。

2、抓好集中学习工作。各支部认真组织党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中第十一个章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心聚力”中第二小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

3、认真组织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8月,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以党支部为单位,对2008年4月以来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整改,确保及时足额的上缴党费(具体党费补交数额由院党办统一核算后提交各支部)。

4、认真排查整改党支部和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8月,各支部结合本专题学习讨论,对照本支部和党员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和研究、主动认领、对号入座,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和研究,对能够立即整改到位的,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需要时间整改的,要建立整改落实工作台账,制定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定期盘点对账,防止空对空、不落地。

附:基层党支部及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清单

                               

                                    院党办

                               2016年8月8日

基层党支部存在的问题: 

 1、党费收缴没有完全做到及时、足额。党支部在部分党员工资收入变动之后未能主动提醒其及时、足额缴纳党费。

 2、“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够。党组织活动形式相对单一,缺乏吸引力,效果不佳。

 3、联系服务群众不到位,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落实不够。 

 

 党员存在的问题: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有些党员由于对理论学习重视不够,容易造成理想信念的模糊动摇,缺乏对消极落后甚至错误思想作坚决抵制的勇气,不能理直气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党员意识淡化。有些党员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散漫,参加组织活动不积极主动;有的党员工资收入变动后不能及时按规定足额补缴党费;

 3、宗旨观念淡薄。有些党员干部的党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不能深入职工群众,对职工群众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了解掌握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4、精神不够振作。有些党员学习进取心不强,安于现状、自得其乐、得过且过,满足于现状,前进动力不足,缺乏开拓创新和艰苦创业精神;工作积极性不高,面对矛盾问题缺乏责任担当精神;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专注度不够。

 5、职业道德行为不够端正。有些党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不强,在为业主提供服务没有体现良好职业精神,不能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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